春秋时期已经有县和郡的设置,郡县制只是秦朝开始实行的政治制度。战国后期各国几乎已经实行了郡县制,但各国郡县的计划都只在本国进行,有些郡还是几个国家共有,例如,上党郡还是秦、赵、韩三国交错控制。只是秦朝统一全国后,全国才统一计划,从四面开拓领土,共设置了36个郡。
1、郡守、县令(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有效地加强了君主的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2、郡县制形成了各诸侯国形成中央、郡、乡比较体系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执政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3、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分封分离主义的状况,中央通过试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地方管理,有助于防止地方分离主义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分封制以后出现的军统县的二级地方管理行政制度,整个封建时代几乎盛行。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员是皇帝直接任免的油管任期制,让地方处于中央管辖之下,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这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从贵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专制制度的象征。
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等职官,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而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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